2008年11月19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版: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救活企业是一种司法新理念
陈有西

  齐奇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提到,杭州中级法院审理的上市公司——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,入选了2007年全国最受关注的“维护和谐”十大案件。海纳公司15家债权人申报债权总金额达5.42亿元,其中债权本金4.05亿元;而截至重整申请受理日,该公司资产价值为1.1亿元。大股东大地公司按海纳资产价值1.1亿元为基数提供等值现金,用于清偿债权人。债权人的债权本金获得25.35%的清偿,债权人免除海纳公司剩余本金和全部利息债权及其他债权。2007年10月24日召开的海纳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,各债权人就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,结果以12家同意、1家不同意、2家弃权通过了重整计划。法院裁定批准了这一重整,使其成为了法律事实。上市公司海纳科技得以重生,免于破产。
  这样的“救活企业”并非个例。浙江华联三鑫石化公司计划总投资100亿元,要打造世界一流的PTA生产基地,年销售收入要实现150亿元以上。结果公司因期货交易等原因巨亏,债台高筑,停产一个多月,工人面临失业,巨额投资设备面临闲置报废。其原控股股东上市公司“华联控股”也于10月7日停牌。绍兴县委、县政府对三鑫进行重整保护,维护企业秩序,与各家银行和众多企业进行磋商洽谈,结果两家债权人浙江远东化纤集团、绍兴县滨海工业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注资9亿元和6亿元,于10月24日进驻接管“华联三鑫”。11月7日,公司恢复生产。
  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,政府干预企业、干预经济行为成了一道风景,这样的新闻不绝于耳。其实之前,由于银根收紧,国内企业资金链断裂的情况早就开始发生。政府对经济状况的担忧,催生了一种司法新理念,即在严格依法办事的前提下,司法权从“严惩企业违法行为”转变为“既惩处犯罪同时要救活企业”,这是一种非常值得肯定的司法新理念。
  我最近到荷兰考察访问,特别向他们的教授、法官、律师问了他们国家对公司人员犯罪的处理方法。他们说,他们很少有公司犯罪的概念。因为公司大都是私营的,都是经济纠纷,用民法就可以调整,不必要用刑法。美国安然公司欺诈案发生后,他们对公司欺诈犯罪才开始重视起来。我对比研究后发现,一是我国大公司多为国有,为保护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,刑法中有很多公司犯罪的条款;二是我们沿用了过去的一些方法去处理经济问题,不习惯用民法、行政法来处理公司私权利问题,动不动就先抓人,搞得公司高管都很没有安全感。“打击”观念之下,企业的生存环境可想而知。
  今年,企业碰到了一个好时候。国家重视和谐和就业,强调社会稳定,金融危机下政府全力以赴保企业,特别是大型的就业率高的企业。这促进了公安机关、检察院、法院的“救企”观念的产生和实施。如果这个观念延续下去,我国的企业无疑是因祸得福。
  当然,“救企”不等于放纵经济犯罪。对于以欺诈手段掏空公司损害公众利益者、以各种手段诈骗财产者,司法机关不会也不该宽宥。司法机关对企业高管的追究,要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,特别是一些国企高管的渎职犯罪问题——“赚得再多都是应该的,一旦失误就抓起来判刑”,这种观念也要改变。有个被查了一年多的大型国企高管曾对我说,积其一生之经验,得出“天下第一傻,国企第一把”。这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了我国治理公司的司法现状。
  因此,我期望“救企”理念能够成为一种司法的长期理念,在公司治理结构中,无论政府还是国家司法机关,都能够转变原先的以“惩”为主的理念。
  (作者系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,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,中华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)